一、申請人:房屋所有權人。
二、應備文件:
三、遷出法定期限:法定期為自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日起算3個月又30日(依據戶籍法第16、17、48條第1項前段規定)。被申請戶籍逕遷戶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戶籍遷徙,戶所將逕為辦理遷出登記。
服務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08:00~19:00(中午及夜間彈性上班,每月最後一日暫停夜間延時服務)
更新日期:2021-02-25| 您是第 278463 位瀏覽者